2009年8月, 一位回教模特儿Kartika Sari Dewi Shukarno 因在斋戒月公开喝酒而被彭亨州回教法庭判处罚款5,000令吉及鞭苔 6下的事件. 特别的是, 这位32岁的女士要求 "公开执行" 对她的鞭苔.
对于回教法庭的判决, 我没有异议, 毕竟这是有关回教法律的事. 然而, 若是按照回教的方法公开鞭苔犯人, 这可就是不得了的大事.
自1980年代的回教化政策, 回教意识形态开始在我国各个领域内发酵. 从回教家庭法律的落实与实施, 回教司法机关的设立, 回教经济制度的推广应用, 按回教教义的刑法与刑罚的落实与实施, 回教徒与非回教徒的区分等等的措施, 皆反映了一个又一个的事实, 那就是马来西亚目前已经成功实行 "一国两制"; 两套法律制度的标准.
法律的含义是什么? 法律是一个国家人民对于是非善恶的唯一标准. 一个国家又怎么能够同时拥有两套标准呢? 这岂不是要天下大乱. 若是按照这种进度, 再加上回教徒的人口不断增长, 回教政治概念 (回教国) 的落实, 实际上只是时间上的问题罢了.
然而, 为什么一鞭就完了? 因为这一鞭可就真的帮了回教化激进分子的一个大忙, 加快扫清了推行回教落实断肢法的障碍.
